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太和四元桥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六公坟村东。
法定代表人陈福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贵淳,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波,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经济开发区天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圩,男,汉族,1963年3月24日出生,北京辉煌九鼎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址北京市崇文区同乐胡同9号。
上诉人北京太和四元桥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9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波、被上诉人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天博公司诉称:该公司依法享有“TEMB”商标以及“V形图”商标的专用权。经查,太和公司所销售的汽车温度开关在外包装盒和产品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上述商标,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在太和公司销售的温度开关产品外包装上还假冒该公司的厂名和厂址,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天博公司为此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太和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原审被告太和公司辩称:该公司没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不同意天博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天博公司系涉案“TEMB”注册商标以及“V形图”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天博公司从太和四元桥汽车配件市场购买的温度开关与天博公司生产的同种产品存在显著差异,在太和公司不能证明此商品来自天博公司的前提下,可以确认该产品系侵犯天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太和公司是太和四元桥汽车配件市场的经营者,作为专业汽车配件市场管理者,其有能力采取措施避免市场中出现侵犯他人商标权专用权的商品。本案中,太和公司并没有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导致该市场的商户销售了侵犯天博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商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其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太和公司在本案中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但不是实际使用天博公司企业名称的经营者,与天博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故其不应就此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太和四元桥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TEMB”注册商标以及“V形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北京太和四元桥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三、驳回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太和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太和公司从未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太和公司是太和四元桥汽车配件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主要职责是维护市场的秩序,保证出租摊位、房屋处于适租状态,提供水电以及清洁环境、保安措施等,对于商户的经营行为无权干涉。在市场上经营的商户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