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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您观看丨第五届“万慧达杯”中华商标协会全国高校知识产权(商标)热点问题辩论赛1/4决赛!
2025年05月08日来源:中华商标协会

  5月10日,第五届“万慧达杯”中华商标协会全国高校知识产权(商标)热点问题辩论赛1/4决赛将在北京友谊宾馆颐园写字楼举行。比赛将通过中华商标协会、《中华商标》杂志社及万慧达知识产权微信视频号进行直播,诚邀社会各界知识产权人士广泛关注,共同见证大赛的盛况!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我国撤三制度并未对撤销申请主体作出限制,其立法初衷在于通过公众监督机制激活商标资源,遏制“注而不用”的囤积行为。然而,随着恶意撤三的频发,理论界与实务界开始重新审视是否需要对撤销申请人进行限制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撤三制度天然蕴含公共属性,允许任何主体提出撤销申请强化了公众监督的色彩,能够倒逼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避免公共资源的闲置。至于恶意撤销的风险,可通过强化申请人举证责任、建立恶意申请惩罚机制等路径予以化解,无需通过限缩申请主体范围加以规制。也有观点认为,撤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被滥用的情况,部分主体将其作为打击竞争对手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在现行规则下,恶意申请的成本远低于被申请人的应诉成本,实际申请人常隐匿于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背后,导致商标权人陷入无端讼累。唯有将撤销申请人限定于利害关系人,才能防范制度异化风险,让撤三制度回归清理闲置商标、维护市场秩序的初始功能。鉴于此,针对“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究竟是否应该将申请主体限制在利害关系人范围之内呢?期待双方在辩论场上的精彩论述!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该条款所指的“发明人”本局限于自然人的范畴,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AI逐渐表现出显著的智力成果创造能力,由此引发了AI能否作为“发明人”的激烈探讨。有观点认为,若AI在发明创造中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将其作为发明人是肯定技术创造成果,激励发明创造的应然之义。在允许对AI生成物进行专利申请的司法现状之下,承认AI的发明人地位能与专利制度形成有效配合,共同作用于专利法立法目的的价值实现。也有观点认为,在弱人工智能时代,贸然承认AI的发明人地位并不可取。从“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出发,AI的工具属性决定了其客体性地位,不应赋予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并且,人工智能虽能自主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但这些活动并非源于自由意志。专利法明确发明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并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初始分配给发明人,旨在满足发明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以激励其有意识地不断实施发明创造行为。而AI缺乏这种基于意识和欲望的自主行为能力,将其认定为发明人也就没有法律价值。鉴于此,AI究竟能否作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呢?期待双方辩手在该问题上为我们带来的深入探讨与精彩辩论!

半决赛抽签仪式
  16:40,我们将根据晋级名单在比赛现场进行半决赛抽签仪式,确定比赛正反双方,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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